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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如何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019-10-12

作者:王晓浩

单位: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综述

2013年3月王某某(女)与张某(男)在自由相识,2013年11月1日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4日生有一子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的差距比较大,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2月,在去王某某老家结婚期间,张某居然在宾馆约网友相见开房。婚后张某成天不务正业,也无稳定的工作,对家庭不尽任何照顾义务,自己还靠其父母照顾。更为严重的是即使这样,张某仍然经常和网友聊天、见面。婚生子出生以后,张某的行为仍然没有任何改观,小孩的生活费、奶粉钱也全部是由张某的父母负担。双方还经常为了张某不尽家庭义务而争吵,张某对此仍然置若罔闻。为此,2014年6月王某某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1、2014年6月,王某某找到本律师代理该案件,讲述案件的经过及其诉求,其要求是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以后准备带着孩子回甘肃老家。代理人向其说明了,法院判决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基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需要证据,不能仅从其单方陈述就判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目前的证据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需要二次起诉。关于小孩的抚养权,目前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告知其需要继续补充证据。

王某某在回肥东补充证据的过程中,向其公公婆婆说明了其准备离婚的打算,公公婆婆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表示理解并尊重王某某的想法,但是希望其不要带孙子回老家,离婚后其和孙子能够继续留在肥东。并愿意出一份书面的证明,证明王某某与张某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孙子由王某某抚养,并愿意将其名下的房屋一套赠与给王某某和孙子张某某。

3、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希望原告和法院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庭审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关键证据就是其公公婆婆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许其离婚,婚生子应有王某某抚养。

4、2014年9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①、判决原被告离婚;

②、婚生子有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5、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法律分析: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但是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会搜集证据,即使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赌博等恶性,另一方一般也会选择忍气吞声。尤其像本案中的这种男方不负家庭义务,举证就更加为困难。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是以第二次起诉再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离婚案件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举证难是普遍现象,法院出于谨慎考虑一般第一次都不判决离婚。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在证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不会判决离婚。


四、典型意义:

1、按照我国现行的离婚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当事人感情已经破裂,确实遇到了不少难题。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举证。但感情的东西是个人的感受问题,很难以有形的形式反映出来,此时关键证人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本案中,王某某公公婆婆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已经便是张某父母的证人证言了。

2、张某父母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他们的做法维系了与王某某及孙子的亲属关系,并最大化的减少了因离婚对下一代的伤害。正式因为张某父母的行为,才让王某某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公公婆婆的情谊与大度,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但是王某某没有再坚持带着儿子返回甘肃老家,而是和儿子仍然生活在原来的住处。

3、本案的另个一个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父母不应一味的偏袒自己的子女,而是应当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处理问题,这样即便当事人双方离婚,仍然能够保持起码的尊重,而不是相互指责、老死不相往来。

作者:王晓浩

单位: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综述

2013年3月王某某(女)与张某(男)在自由相识,2013年11月1日在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4日生有一子取名张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彼此之间的差距比较大,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2月,在去王某某老家结婚期间,张某居然在宾馆约网友相见开房。婚后张某成天不务正业,也无稳定的工作,对家庭不尽任何照顾义务,自己还靠其父母照顾。更为严重的是即使这样,张某仍然经常和网友聊天、见面。婚生子出生以后,张某的行为仍然没有任何改观,小孩的生活费、奶粉钱也全部是由张某的父母负担。双方还经常为了张某不尽家庭义务而争吵,张某对此仍然置若罔闻。为此,2014年6月王某某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办案过程:

1、2014年6月,王某某找到本律师代理该案件,讲述案件的经过及其诉求,其要求是离婚和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以后准备带着孩子回甘肃老家。代理人向其说明了,法院判决离婚是以感情破裂为基础,而夫妻感情破裂是需要证据,不能仅从其单方陈述就判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目前的证据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很有可能需要二次起诉。关于小孩的抚养权,目前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告知其需要继续补充证据。

王某某在回肥东补充证据的过程中,向其公公婆婆说明了其准备离婚的打算,公公婆婆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表示理解并尊重王某某的想法,但是希望其不要带孙子回老家,离婚后其和孙子能够继续留在肥东。并愿意出一份书面的证明,证明王某某与张某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孙子由王某某抚养,并愿意将其名下的房屋一套赠与给王某某和孙子张某某。

3、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希望原告和法院给其一次和好的机会。庭审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关键证据就是其公公婆婆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许其离婚,婚生子应有王某某抚养。

4、2014年9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①、判决原被告离婚;

②、婚生子有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5、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三、法律分析: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法律规定的很清楚,但是考虑到婚姻的特殊性,一般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会搜集证据,即使一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赌博等恶性,另一方一般也会选择忍气吞声。尤其像本案中的这种男方不负家庭义务,举证就更加为困难。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是以第二次起诉再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离婚案件中,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举证难是普遍现象,法院出于谨慎考虑一般第一次都不判决离婚。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在证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仍然不会判决离婚。


四、典型意义:

1、按照我国现行的离婚条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姻当事人感情已经破裂,确实遇到了不少难题。要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举证。但感情的东西是个人的感受问题,很难以有形的形式反映出来,此时关键证人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本案中,王某某公公婆婆的证言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张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已经便是张某父母的证人证言了。

2、张某父母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他们的做法维系了与王某某及孙子的亲属关系,并最大化的减少了因离婚对下一代的伤害。正式因为张某父母的行为,才让王某某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和公公婆婆的情谊与大度,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但是王某某没有再坚持带着儿子返回甘肃老家,而是和儿子仍然生活在原来的住处。

3、本案的另个一个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父母不应一味的偏袒自己的子女,而是应当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处理问题,这样即便当事人双方离婚,仍然能够保持起码的尊重,而不是相互指责、老死不相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