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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婚姻登记行为效力问题案例分析

2019-10-12

(一)基本案情

1995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A市B区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登记离婚。2006年3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5月19日协议离婚。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A市B区婚姻登记部门的电脑系统操作失误,将两人的结婚登记作为是2006年3月31日领取结婚证遗失的补领。后张某与李某因工作调动到C市,但两人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15年12月,张某起诉至C市D区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裁决结果

C市D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李某出示了A市B区婚姻登记部门于2006年5月19日发放的离婚证,其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不存在再次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C市D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7年11月1日补发的2006年3月31日领取的结婚证,并非复婚登记,张某与李某已于2006年5月1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张某以2007年11月1日补发的结婚证为依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予支持,应由民政部门处理,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某鉴于上述民事判决,遂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A市B区民政局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要求确认A市B区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做出的补发结婚登记无效。

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2006年5月19日

在A市B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7年11月1日A市B区民政局又各给两人补发了2006年3月31日结婚证,明显违反。故判决确认A市B区民政局2007年11月1日为张某与李某补发结婚证无效。

(三)点评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夹杂着行政诉讼,在现实诉讼案件中也时有发生。本案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首要问题是解决张某与李某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先要理清两人目前是结婚还是离异状态,才能就两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这是两种不同的案由,审理内容也不同。因此,张某只有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两人手中持有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哪个合法有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财产分割程序。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较罕见的情形,夫妻两人在短短二年内多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分分合合,嬉笑打闹,甚是热闹。但也给他人和自己的生活带来的不小的麻烦。婚姻不是儿戏,还望慎重对待!

(一)基本案情

1995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A市B区登记结婚,2006年3月27日登记离婚。2006年3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2006年5月19日协议离婚。2007年11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A市B区婚姻登记部门的电脑系统操作失误,将两人的结婚登记作为是2006年3月31日领取结婚证遗失的补领。后张某与李某因工作调动到C市,但两人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2015年12月,张某起诉至C市D区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裁决结果

C市D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李某出示了A市B区婚姻登记部门于2006年5月19日发放的离婚证,其认为两人的婚姻关系早已解除,不存在再次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C市D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2007年11月1日补发的2006年3月31日领取的结婚证,并非复婚登记,张某与李某已于2006年5月1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张某以2007年11月1日补发的结婚证为依据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予支持,应由民政部门处理,依法驳回张某的起诉。

张某鉴于上述民事判决,遂向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A市B区民政局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要求确认A市B区民政局于2007年11月1日做出的补发结婚登记无效。

A市B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2006年5月19日

在A市B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7年11月1日A市B区民政局又各给两人补发了2006年3月31日结婚证,明显违反。故判决确认A市B区民政局2007年11月1日为张某与李某补发结婚证无效。

(三)点评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夹杂着行政诉讼,在现实诉讼案件中也时有发生。本案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首要问题是解决张某与李某两人的婚姻效力问题。先要理清两人目前是结婚还是离异状态,才能就两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起诉离婚后财产分割。这是两种不同的案由,审理内容也不同。因此,张某只有先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两人手中持有的结婚证和离婚证哪个合法有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财产分割程序。

本案是日常生活中较罕见的情形,夫妻两人在短短二年内多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分分合合,嬉笑打闹,甚是热闹。但也给他人和自己的生活带来的不小的麻烦。婚姻不是儿戏,还望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