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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银‖认罪认罚之“从宽”,不应成为“镜花水月”

2020-12-07

作者:刘明银


随着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新修改的刑诉法,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刑事司法辩诉交易的中国方案正式确立。短短一两年来,人们普遍感觉到,该项制度的实践发展,已明显超出了立法初衷,司法界一直持续热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两方面要义,一是程序从简,二是实体从宽。制度初衷,不仅为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司法实践中,程序从简容易实现,实体从宽,就未必有保障了,有了当事人的自认,即使量刑不公甚至是冤错,一般也都被掩盖了。有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平均达70%,高的甚至达到80%以上,而一审判后上诉率仅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看上去,这是个很不错的“成绩单”,但是,为什么法律界议论这个话题的热度持续不减,甚至不无隐忧,在法治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发挥“健康疗效”的同时,又产生了怎样的“副作用”,鲜活的案例最有说服力。

笔者举几个特色各异的亲办案件。


案例一

第一个案件,是一起国企高管受贿案,笔者担任二审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携款向纪检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系典型的自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其受贿数额八百余万元,鉴于其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也认定有部分索贿情节),建议量刑4-6年,并处罚金,但一审法院却直接判决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笔者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检察院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并与河北前政协副主席艾文礼案比较,强调说明艾文礼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主动投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省部级官员,而张某则是安徽省第一个主动投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正厅级国企高管,艾文礼受贿6400余万元,张某受贿800余万元,在其他量刑情节几乎相当的情况下,艾文礼被判处8年,张某刑期应在艾文礼之下,希望二审在检察院量刑建议4-6年范围内判处。

遗憾的是,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张某难以接受,笔者也很不解。愚以为,对张某判处8年,根本没有体现出认罪认罚之“从宽”原则,充其量不算量刑畸重而已。联想起国家一直宣传的腐败官员投案自首可予宽大处理的政策,不知道张某案,会让他们作怎样的感想。


案例二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因被害人秦刚(化名)不同意其女友即被告人李娜(化名)与其分手,多次跟踪骚扰李娜。案发当天,李娜驱车下班回家,秦刚骑摩托车两次将其别停欲使暴力,因为恐惧,李娜本能地摆脱避让,继续行进,不慎带到手抓车门把手的秦刚致其身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曾让被监视居住的李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3-5年,笔者在电话中建议李娜不要签,检察官威胁李娜说不签会多判两年,李娜虽心情极为忐忑,但还是坚持没签。案件退查返回后,检察官又通知李娜去签,这次量刑建议调整为1-2年,并注明如赔偿谅解可适用缓刑,这次李娜签了。后来,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刑内判处。

该案认罪认罚,暴露出多个问题,一是提出量刑建议太随意,瞎蒙而且蒙的很重,当事人差点被坑;二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故意回避辩护律师,直接要值班律师在场“见证”,明显不妥;三是检察官语言威胁嫌疑人,不签就重判,素质很差;四是以案件退补施压,但其实并无退查必要,技术犯规。


案例三

第三个案例,涉案人数众多,检察官通知众取保嫌疑人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的当事人何山(化名)单位犯罪,何山提出可适当提高单位罚金刑而对其个人量刑作微小减让,不成想,检察官大为光火,声称自己就要强势,经反复沟通协商,检察官答应让何山先签了,而后考虑,见何山迟疑,检察官“好意”提醒,说我都讲的这么明白了,怎么还读不懂我说话的信息,不明白意思呢。因为在场人很多,何山“心照不宣”地“领悟”了检察官的意思,签了,但是后来,任凭其再怎么电话、去人联系,检察官都不予理睬了,并威胁说再找就把他收监,何山无奈作罢。      

这个案件中,检察官的强势、耍滑,折损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受到严重质疑。


案例四

再说一起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认罪认罚案件。陈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斗殴被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让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是二年多至三年不等,我的当事人小杨(化名)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2年2个月至2年8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小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其他三人刑期均在小杨之上。一审判决后,四名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笔者二审受托,问小杨上诉理由,他讲之前听说在3年以下量刑可以判缓,当时签署具结书时问检察官和律师,检察官不语,值班律师则说只要态度好判缓没问题,没想到法院根本不考虑缓刑,感觉被坑,所以上诉。针对小杨等人的上诉,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二审庭后得知,该中院对一审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的案件,上诉“遭遇”抗诉的,基本只会考虑加刑,无奈,只好以撤诉冲销检察院的抗诉。

其实该案从案发时间、后果(未造成任何人轻伤及以上)、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情节看,即使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大概率会判的更轻,因为检索发现,该一审法院此前处理的类案,情节比本案严重的,也都判了缓刑。还有一点蹊跷的是,一审判后,被告人的上诉期为10日,检察院的抗诉期仅有5日,而一审法院向被告人宣判后正常应不会迟于5日向公诉人送达,而被告人提交上诉状又是在上诉期的最后期限,为什么会出现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再提起抗诉,除了人为“放水”,似乎没有更适合的解释。

笔者还办过一起案件,被告人共有7人,被拆分成3个案件,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有不认罪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认罪,被单独列为一案。这显然不正常,检察机关意图用认罪认罚的去指供不认罪认罚的,用彼案的庭审供述来认证此案的犯罪事实,显然,该项制度被恶意运用。


结语

认罪认罚,往往是以嫌疑人/被告人放弃程序选择和实体抗辩为代价的,一旦被司法办案人员不当利用,那当事人的自认,可以说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确实自愿的还好,受压迫的自认,那就悲催了,一旦签署了具结书,到法院审判阶段即使反悔,在定罪问题上也很难有回旋余地,而量刑却又往往因为反悔或上诉,检察院当庭提出加重处罚或抗诉,再遇上法官担当缺位,结果只能是大概率不予从轻,甚至被加重。       

毋庸讳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乱象丛生,问题多多,“从宽”的核心价值,在许多个案中无从体现。热议之余,我们急切期待,期待“从宽”能真正植根司法实践,除极少数极端案件外,不能让法律承诺成为“空头支票”、“镜花水月”。


作者:刘明银


随着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写入新修改的刑诉法,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刑事司法辩诉交易的中国方案正式确立。短短一两年来,人们普遍感觉到,该项制度的实践发展,已明显超出了立法初衷,司法界一直持续热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括两方面要义,一是程序从简,二是实体从宽。制度初衷,不仅为了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司法实践中,程序从简容易实现,实体从宽,就未必有保障了,有了当事人的自认,即使量刑不公甚至是冤错,一般也都被掩盖了。有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平均达70%,高的甚至达到80%以上,而一审判后上诉率仅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看上去,这是个很不错的“成绩单”,但是,为什么法律界议论这个话题的热度持续不减,甚至不无隐忧,在法治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发挥“健康疗效”的同时,又产生了怎样的“副作用”,鲜活的案例最有说服力。

笔者举几个特色各异的亲办案件。


案例一

第一个案件,是一起国企高管受贿案,笔者担任二审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案发前携款向纪检部门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系典型的自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定其受贿数额八百余万元,鉴于其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也认定有部分索贿情节),建议量刑4-6年,并处罚金,但一审法院却直接判决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笔者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检察院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并与河北前政协副主席艾文礼案比较,强调说明艾文礼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主动投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省部级官员,而张某则是安徽省第一个主动投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正厅级国企高管,艾文礼受贿6400余万元,张某受贿800余万元,在其他量刑情节几乎相当的情况下,艾文礼被判处8年,张某刑期应在艾文礼之下,希望二审在检察院量刑建议4-6年范围内判处。

遗憾的是,二审维持原判,不仅张某难以接受,笔者也很不解。愚以为,对张某判处8年,根本没有体现出认罪认罚之“从宽”原则,充其量不算量刑畸重而已。联想起国家一直宣传的腐败官员投案自首可予宽大处理的政策,不知道张某案,会让他们作怎样的感想。


案例二

第二个案例,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因被害人秦刚(化名)不同意其女友即被告人李娜(化名)与其分手,多次跟踪骚扰李娜。案发当天,李娜驱车下班回家,秦刚骑摩托车两次将其别停欲使暴力,因为恐惧,李娜本能地摆脱避让,继续行进,不慎带到手抓车门把手的秦刚致其身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曾让被监视居住的李娜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3-5年,笔者在电话中建议李娜不要签,检察官威胁李娜说不签会多判两年,李娜虽心情极为忐忑,但还是坚持没签。案件退查返回后,检察官又通知李娜去签,这次量刑建议调整为1-2年,并注明如赔偿谅解可适用缓刑,这次李娜签了。后来,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刑内判处。

该案认罪认罚,暴露出多个问题,一是提出量刑建议太随意,瞎蒙而且蒙的很重,当事人差点被坑;二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故意回避辩护律师,直接要值班律师在场“见证”,明显不妥;三是检察官语言威胁嫌疑人,不签就重判,素质很差;四是以案件退补施压,但其实并无退查必要,技术犯规。


案例三

第三个案例,涉案人数众多,检察官通知众取保嫌疑人去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的当事人何山(化名)单位犯罪,何山提出可适当提高单位罚金刑而对其个人量刑作微小减让,不成想,检察官大为光火,声称自己就要强势,经反复沟通协商,检察官答应让何山先签了,而后考虑,见何山迟疑,检察官“好意”提醒,说我都讲的这么明白了,怎么还读不懂我说话的信息,不明白意思呢。因为在场人很多,何山“心照不宣”地“领悟”了检察官的意思,签了,但是后来,任凭其再怎么电话、去人联系,检察官都不予理睬了,并威胁说再找就把他收监,何山无奈作罢。      

这个案件中,检察官的强势、耍滑,折损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受到严重质疑。


案例四

再说一起当事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认罪认罚案件。陈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斗殴被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让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是二年多至三年不等,我的当事人小杨(化名)在值班律师“帮助”下,签署了2年2个月至2年8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小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其他三人刑期均在小杨之上。一审判决后,四名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笔者二审受托,问小杨上诉理由,他讲之前听说在3年以下量刑可以判缓,当时签署具结书时问检察官和律师,检察官不语,值班律师则说只要态度好判缓没问题,没想到法院根本不考虑缓刑,感觉被坑,所以上诉。针对小杨等人的上诉,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二审庭后得知,该中院对一审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的案件,上诉“遭遇”抗诉的,基本只会考虑加刑,无奈,只好以撤诉冲销检察院的抗诉。

其实该案从案发时间、后果(未造成任何人轻伤及以上)、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情节看,即使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大概率会判的更轻,因为检索发现,该一审法院此前处理的类案,情节比本案严重的,也都判了缓刑。还有一点蹊跷的是,一审判后,被告人的上诉期为10日,检察院的抗诉期仅有5日,而一审法院向被告人宣判后正常应不会迟于5日向公诉人送达,而被告人提交上诉状又是在上诉期的最后期限,为什么会出现被告人上诉后检察院再提起抗诉,除了人为“放水”,似乎没有更适合的解释。

笔者还办过一起案件,被告人共有7人,被拆分成3个案件,有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的,有不认罪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认罪,被单独列为一案。这显然不正常,检察机关意图用认罪认罚的去指供不认罪认罚的,用彼案的庭审供述来认证此案的犯罪事实,显然,该项制度被恶意运用。


结语

认罪认罚,往往是以嫌疑人/被告人放弃程序选择和实体抗辩为代价的,一旦被司法办案人员不当利用,那当事人的自认,可以说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确实自愿的还好,受压迫的自认,那就悲催了,一旦签署了具结书,到法院审判阶段即使反悔,在定罪问题上也很难有回旋余地,而量刑却又往往因为反悔或上诉,检察院当庭提出加重处罚或抗诉,再遇上法官担当缺位,结果只能是大概率不予从轻,甚至被加重。       

毋庸讳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乱象丛生,问题多多,“从宽”的核心价值,在许多个案中无从体现。热议之余,我们急切期待,期待“从宽”能真正植根司法实践,除极少数极端案件外,不能让法律承诺成为“空头支票”、“镜花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