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 张官强律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既涉及到名义股东,又涉及到实际出资人。因此,双方都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作出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是记载在公司章程及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显名股东,仅在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1、出资的法律风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东没有完成出资时,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对于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部分,股东有义务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可能会因此而承担出资责任。
2、刑事责任风险。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往往是出于身份原因,比如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有涉诉或执行案件规避法律执行、以名义股东的特殊身份骗取国家税收等,在有这些情况时,名义股东应当非常慎重,避免因不当代持可能会因实际出资人涉嫌犯罪,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实际投资人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向公司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义务的人。为避免无法享受出资获得的利益,甚至出现出资无法收回,实际出资人在出资时应考虑到存在的下列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我国《公司法》对“股权代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时争议比较大。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认定代持协议无效,那么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及相应权利将很难得到保护。
2、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权无法进行实际的控制,名义股东可能会出现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甚至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都会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3、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引发的股权变动风险。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导致代持的股权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变卖。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来处理,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损。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名义股东风险防范措施。名义股东的出资风险在实践中很难规避,但名义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应对出现可能的出资责任问题以及追偿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而对于刑事责任风险,名义股东应注意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委托代持的真实目的以及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
2、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措施。关于代持协议效力问题,在签订代持协议时,需要对双方的身份、代持的目的等事项进行审核,避免因代持协议无效,导致无法享受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对于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问题,需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也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向公司披露代持协议的内容。对于名义股东自身问题引发的股权变动风险,双方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进行公证,保留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确认自己的实际出资人身份。
作者: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务部 张官强律师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其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既涉及到名义股东,又涉及到实际出资人。因此,双方都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并作出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是记载在公司章程及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显名股东,仅在名义上持有公司股权,代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可能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1、出资的法律风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东没有完成出资时,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对于未缴纳的注册资本出资额部分,股东有义务在此范围内承担责任。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可能会因此而承担出资责任。
2、刑事责任风险。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往往是出于身份原因,比如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有涉诉或执行案件规避法律执行、以名义股东的特殊身份骗取国家税收等,在有这些情况时,名义股东应当非常慎重,避免因不当代持可能会因实际出资人涉嫌犯罪,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实际投资人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是实际向公司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部分或全部出资义务的人。为避免无法享受出资获得的利益,甚至出现出资无法收回,实际出资人在出资时应考虑到存在的下列法律风险:
1、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我国《公司法》对“股权代持”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时争议比较大。最高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会认定代持协议无效,那么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及相应权利将很难得到保护。
2、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权无法进行实际的控制,名义股东可能会出现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甚至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都会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3、名义股东自身出现问题引发的股权变动风险。名义股东对外负债,导致代持的股权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变卖。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来处理,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受损。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名义股东风险防范措施。名义股东的出资风险在实践中很难规避,但名义股东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应对出现可能的出资责任问题以及追偿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尽可能地减少损失。而对于刑事责任风险,名义股东应注意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委托代持的真实目的以及公司的经营是否合法。
2、实际出资人风险防范措施。关于代持协议效力问题,在签订代持协议时,需要对双方的身份、代持的目的等事项进行审核,避免因代持协议无效,导致无法享受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对于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权益问题,需要在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也可以在签订代持协议时向公司披露代持协议的内容。对于名义股东自身问题引发的股权变动风险,双方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进行公证,保留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确认自己的实际出资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