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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当事人渡河

2020-08-14

作者:王晓浩


当事人最喜欢问律师的一个问题是:我的案子能不能赢,有多大的把握?这个问题是律师最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能跟当事人做出承诺。但是我一般都会告诉当事人,打官司就像是渡河,我们律师是背着你渡河,如果没有律师自己都没有信心,我也不会接受你的委托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预料到渡河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风险。但不管如何,我们都会和你一起承担风险,更不会置自己的声誉于不顾贸然渡河。

不信任律师的当事人,敬而远之。有一个当事人陈某,问我一个案件是否能够代理,大概案情是其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现在准备申请再审。她一直在跟我陈述她的律师如何不好,二审失败原因是其代理律师可能被对方收买,然后就问我这个案件再审能否胜诉。通过她的陈述我判断,她不仅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律师这个职业,而不是某一个律师。我并没有直接拒绝她,而是告诉她:律师是有职业操守的,不会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当事人,更不会置自己名誉于不顾;非常感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就像你到医院看病一样,见到医生就讲上一个医生如何不好,避而不谈自己病情,我想再好的医生也无能为力。就这样我委婉的拒绝了这个当事人,我认为想这类当事人,律师是没有必要代理其案件的,因为其缺乏对律师的基本信任,不管谁代理都会成为她口中的不好的律师,除非完全达到了她的期望值。

自以为是的当事人,谨慎待之。有这样一个当事人孙某,是自己朋友的亲戚,咨询过案件以后就对我说:你帮我写个诉状,我自己去立案,然后开庭的时候你再帮我来开庭。我当即表示,诉状可以免费帮你写,但是不能去开庭,因为我做不好夹生饭。后来他似乎明白了我的意思,就说当地找的律师费用比较高,他不放心,还是要委托我。接受委托以后,案件顺利立案成功,后在案件的思路上,他非常的固执己见,他总是坚持认为客观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方否认就是耍赖,法官不支持自己的意见就是徇私枉法。我明确告诉了他不按照我的思路开庭的严重后果,但是庭审中他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导致本案一审全部败诉。后来我告诉他失败的原因就是自认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二审开庭前他多次给法官邮寄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材料,他生怕遗漏某个细节。对他的陈述材料,我也修改了多次,但是在案件关键事实的定性上他的意见仍然和我不一致。二审前我再次明确告知,如果他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必然导致失败,判决书会告诉他答案。二审庭审结束,我就告诉了赵某判决的大概内容,果然二审改判了部分内容,对于其陈述的部分没有改判,其只能接收二审判决结果。对于此类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律师能做的就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至于对错法院判决会说明一切。

充分信任律师的当事人,才是可渡之人。当事人吴某从事建筑工作,与陈某签订了一个劳务合同。出于对陈某的信任,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放在陈某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陈某人员跟不上,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吴某和陈某均从该项目撤场。陈某擅自在合同上添加了管辖条款、50万元的违约金的等条款,在其户籍地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50万元。当事人吴某找到我时说:我根本不欠陈某的钱,而且我还多付了几万元,陈某在合同添加了很多内容。

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以后,感觉很棘手,从情感上来说,我认为当事人讲的是真实,但是从证据上来说,对我方很不利。我把案件的风险分析给吴某听,最后我们都坚信一个问题,证据假的真不了,一定有办法让陈某露出破绽。

接受委托后,我们在本案的各个阶段均申请了对原告陈某在合同中添附内容与原内容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了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但是法院均未允许。笔迹形成时间既然不能鉴定,那么本案的败诉的风险将会加大,一审法院很可能根据合同判断我方败诉,支付对方50多万元。我跟吴某沟通,我们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哪怕本案打到浙江高院,当事人表示愿意坚持到底。我们一直跟一审法官表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即便法院不给鉴定,但是在项目所在地及我方所在地均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果我们败诉,我们不仅要上诉还要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之下,本案第一次渡河圆满成功。

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我方同样申请了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庭审中二审法官倾向性非常明显,认为我方违约,如果不调解,很有可能改判我们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前,一审法官先跟我方当事人打电话后又跟我打电话,说明二审法官为中院庭长,且意见与一审法官不一致,可能要改判,问我们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征求我的意见,问我最坏的风险是什么?我告诉他,最坏结果为:二审改判我们承担5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会查封你名下的房产或车辆,且有可能把你列入黑名单。但是这个案子我们早已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根本没有想到一审会支持我们的观点,我认为不应调解。当事人吴某听了我的分析以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如果调解对自己是不公平的。跟当事人沟通后,把我方的意见告诉了一审法官,并对一审法官的判决表示感谢,但是告诉她我们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没想到一审法官联系后的当天下午,二审法院就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再次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本案再次渡河成功。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更是一种相互的信任关系,我们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背着当事人的渡河,哪怕前途一片坎坷,我们都要奋勇前进,渡一切可渡之人。

作者:王晓浩


当事人最喜欢问律师的一个问题是:我的案子能不能赢,有多大的把握?这个问题是律师最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能跟当事人做出承诺。但是我一般都会告诉当事人,打官司就像是渡河,我们律师是背着你渡河,如果没有律师自己都没有信心,我也不会接受你的委托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预料到渡河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风险。但不管如何,我们都会和你一起承担风险,更不会置自己的声誉于不顾贸然渡河。

不信任律师的当事人,敬而远之。有一个当事人陈某,问我一个案件是否能够代理,大概案情是其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现在准备申请再审。她一直在跟我陈述她的律师如何不好,二审失败原因是其代理律师可能被对方收买,然后就问我这个案件再审能否胜诉。通过她的陈述我判断,她不仅不相信法律,更不相信律师这个职业,而不是某一个律师。我并没有直接拒绝她,而是告诉她:律师是有职业操守的,不会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当事人,更不会置自己名誉于不顾;非常感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就像你到医院看病一样,见到医生就讲上一个医生如何不好,避而不谈自己病情,我想再好的医生也无能为力。就这样我委婉的拒绝了这个当事人,我认为想这类当事人,律师是没有必要代理其案件的,因为其缺乏对律师的基本信任,不管谁代理都会成为她口中的不好的律师,除非完全达到了她的期望值。

自以为是的当事人,谨慎待之。有这样一个当事人孙某,是自己朋友的亲戚,咨询过案件以后就对我说:你帮我写个诉状,我自己去立案,然后开庭的时候你再帮我来开庭。我当即表示,诉状可以免费帮你写,但是不能去开庭,因为我做不好夹生饭。后来他似乎明白了我的意思,就说当地找的律师费用比较高,他不放心,还是要委托我。接受委托以后,案件顺利立案成功,后在案件的思路上,他非常的固执己见,他总是坚持认为客观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对方否认就是耍赖,法官不支持自己的意见就是徇私枉法。我明确告诉了他不按照我的思路开庭的严重后果,但是庭审中他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导致本案一审全部败诉。后来我告诉他失败的原因就是自认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二审开庭前他多次给法官邮寄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材料,他生怕遗漏某个细节。对他的陈述材料,我也修改了多次,但是在案件关键事实的定性上他的意见仍然和我不一致。二审前我再次明确告知,如果他还是坚持自己的想法,必然导致失败,判决书会告诉他答案。二审庭审结束,我就告诉了赵某判决的大概内容,果然二审改判了部分内容,对于其陈述的部分没有改判,其只能接收二审判决结果。对于此类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律师能做的就是坚持自己的观点,至于对错法院判决会说明一切。

充分信任律师的当事人,才是可渡之人。当事人吴某从事建筑工作,与陈某签订了一个劳务合同。出于对陈某的信任,双方只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放在陈某处。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陈某人员跟不上,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施工,吴某和陈某均从该项目撤场。陈某擅自在合同上添加了管辖条款、50万元的违约金的等条款,在其户籍地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和违约金50万元。当事人吴某找到我时说:我根本不欠陈某的钱,而且我还多付了几万元,陈某在合同添加了很多内容。

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以后,感觉很棘手,从情感上来说,我认为当事人讲的是真实,但是从证据上来说,对我方很不利。我把案件的风险分析给吴某听,最后我们都坚信一个问题,证据假的真不了,一定有办法让陈某露出破绽。

接受委托后,我们在本案的各个阶段均申请了对原告陈某在合同中添附内容与原内容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了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但是法院均未允许。笔迹形成时间既然不能鉴定,那么本案的败诉的风险将会加大,一审法院很可能根据合同判断我方败诉,支付对方50多万元。我跟吴某沟通,我们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哪怕本案打到浙江高院,当事人表示愿意坚持到底。我们一直跟一审法官表明,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即便法院不给鉴定,但是在项目所在地及我方所在地均可以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如果我们败诉,我们不仅要上诉还要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之下,本案第一次渡河圆满成功。

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我方同样申请了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庭审中二审法官倾向性非常明显,认为我方违约,如果不调解,很有可能改判我们承担责任。二审判决前,一审法官先跟我方当事人打电话后又跟我打电话,说明二审法官为中院庭长,且意见与一审法官不一致,可能要改判,问我们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征求我的意见,问我最坏的风险是什么?我告诉他,最坏结果为:二审改判我们承担5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申请强制执行,会查封你名下的房产或车辆,且有可能把你列入黑名单。但是这个案子我们早已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根本没有想到一审会支持我们的观点,我认为不应调解。当事人吴某听了我的分析以后,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调解,如果调解对自己是不公平的。跟当事人沟通后,把我方的意见告诉了一审法官,并对一审法官的判决表示感谢,但是告诉她我们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没想到一审法官联系后的当天下午,二审法院就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再次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本案再次渡河成功。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更是一种相互的信任关系,我们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背着当事人的渡河,哪怕前途一片坎坷,我们都要奋勇前进,渡一切可渡之人。